一、憲法日為何是12月4日?
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,擁有最高法律效力。我國曾于1954年、1975年、1978年和1982年通過四個憲法,現行憲法為1982年憲法,于當年12月4日正式實施。
2001年,我國將每年的12月4日作為“全國法制宣傳日”。據全國人大最新通過,我國擬將每年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。
實際上,早在1982年12月4日我國現行憲法頒布之時,一些憲法學者就提出了將這一天設為“憲法日”的建議。而這是首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立法形式設立國家憲法日。
世界上不少國家都設有憲法日。如丹麥的憲法日是6月5日,波蘭的憲法日定在每年5月3日。日本的憲法日也定在這一天。
憲法宣誓制度在國外亦由來已久。自1919年德國《魏瑪憲法》首次確認國家公職人員就職宣誓制度以后,這一制度被許多國家的憲法規定下來,成為各國憲政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。
二、憲法日有什么意義?
設立國家憲法日,打開了憲法走進生活的一扇心靈之門,其意義或許不光是一種儀式上的安排,同時也是為憲法的實施和監督作鋪墊,甚或這本身就是一種憲法實施的體現。
決定草案指出,設定國家憲法日即是為了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,弘揚憲法精神,加強憲法實施,全面推進依法治國。
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“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”的.要求。這也是“依憲治國”首次寫入四中全會公報。
2004年胡錦濤同志提“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”。2012年12月4日,紀念現行憲法正式施行30周年上,習近平進一步提出“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”。
專家認為,依憲治國最重要的就兩點,一是保證憲法實施,另外是憲法的監督,即違憲審查。
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李林表示,以“依法治國”為主題的四中全會,是維護憲法法律權威的直接體現。設立憲法日,對在全社會開展憲法意識、憲法觀念和憲法權威的教育有重要意義。
四中全會后,全國人大將會在憲法解釋、憲法實施上有實質性的動作。